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一、開始營業前,應繳基本金額新…
- 第11條(刪除)
- 第12條(刪除)
- 第13條證券商除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六倍;其流動負債總…
- 第14條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
- 第14-1條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證券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
- 第14-3條證券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下列財務業務條件者,得免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
- 第14-4條(刪除)
- 第14-5條證券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
- 第14-6條證券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之。
- 第15條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非經本會核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 第16條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但證券商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