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4-3條 法規:證券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財務 第14-3條 證券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下列財務業務條件者,得免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一、無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事。二、財務狀況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規定。三、申報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