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證券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或從事業務。證券商為廣告之製作及傳播,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前項證券商廣告之製作及傳播,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函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