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6條 法規:證券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證券商之設置 第6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