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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億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億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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