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三、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設置分支機構者,應再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6-1條
第四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 第一節 之一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
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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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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