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1條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國外分支機構。前項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申請,應以當地設有證券集中交易…
- 第25-2條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且最近期經會計師…
- 第26條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
- 第26-1條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
- 第26-2條證券商已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者,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增設新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仍應依本節規定向本會申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