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5-1條 法規:證券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 第一節 之一國外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 第25-1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國外分支機構。前項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申請,應以當地設有證券集中交易巿場及專責主管機關,並由本會公告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