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0-1條 法規:證券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 第一節 國內分支機構 第20-1條 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證券商不符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