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得辦理之營業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財富管理業務。
二、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及開戶前置作業。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業務。
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有關分支機構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4-3條
第四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 第一節 國內分支機構
第2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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