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7條 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者,因故需換發或補發時,應向證基會申請。前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