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5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三年參加在職訓練。前項訓練之內容及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