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6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基金之種類 › 第二節 股票型基金 第26條 股票型基金之名稱表示投資某個特定標的、地區或市場者,該基金投資於相關標的、地區或市場之有價證券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