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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債券型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下列標的:一、股票。
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三、結構式利率商品。
但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不在此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債券型基金持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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