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債券型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下列標的:一、股票。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三、結構式利率商品。但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不在此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債券型基金持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