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
前項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價證券。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除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主動式字樣。
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於股票者,準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
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於債券者,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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