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會之規定,定期申報相關業務表冊送同業公會備查。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