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與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準用之。但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信託業與客戶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