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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出、匯入,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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