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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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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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予…
- 第3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會之規定,定期申報相關業務表冊送同業公會備查。前項之相關業…
- 第31-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
- 第31-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有下…
- 第32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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