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8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8條 調處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