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6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6條 調處事件進行中,因調處需要,保護機構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或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不受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及請求調查證據之拘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