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保護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向本會申報核備,修改時亦同。
- 第17條保護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退休、進修、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辦法,並向本會申報核備,修改時亦同…
- 第18條有公司法第三十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不得…
- 第19條保護機構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有前條所定情事外,依本法第十一條由主管機關指派之非捐助人代表,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證券…
- 第20條保護機構之經理人,除不得有第十八條所定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
- 第21條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於就任一個月內將所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及未公開發行之證券商及期貨商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保護…
- 第22條保護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應為專任,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他業兼營證券、期貨業務者之任…
- 第24條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於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應行迴避。
- 第25條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期貨之交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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