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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期貨之交易。
二、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其他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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