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保護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退休、進修、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辦法,並向本會申報核備,修改時亦同。保護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