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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保護機構之經理人,除不得有第十八條所定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者。
二、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副主管職務者。
三、證券、期貨、金融行政管理或法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四、具有三年以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講師以上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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