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組織及人員 第21條 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於就任一個月內將所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及未公開發行之證券商及期貨商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保護機構申報。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上年底之持有情形。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報資料,本會得隨時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