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組織及人員 第18條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