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組織及人員 第17條 保護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退休、進修、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辦法,並向本會申報核備,修改時亦同。保護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