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0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0條 保護基金之動用,以下列各款為限:一、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用。二、保護機構依本法執行業務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三、依本法規定提起之訴訟或提付仲裁所需之費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前項第二款之經費,以當年度保護基金之孳息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但主管機關得視其財務、業務情況適當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