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上市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辦理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結算、交割或保管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不得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證券交易所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38條證券交易所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39條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證券、金融機構…
- 第40條證券交易所僱用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
- 第41條證券交易所僱用非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二、…
- 第42條證券交易所僱用助理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一、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二…
- 第43條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異動,該證券交易所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核備。
- 第44條證券交易所業務人員異動,該證券交易所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備查。
- 第45條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違反前項規定者,所屬證券交易…
- 第45-1條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證券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 第47條證券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證券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證券交易所所核發之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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