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4條 法規: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惟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前條規定辦理。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前條規定申請換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