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所委託之機構辦理:一、申請書。
二、執業登記事項表。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五、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六、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七、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係指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之資歷證明,並以依本法規定報備者為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尚未申請執業登記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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