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除其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 第3條本規則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本規則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於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皆有…
- 第4條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前任及後任會計師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審計準則201A號規定辦理,後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
- 第5條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需於報表上重分…
- 第6條會計師及協助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以下合稱查核人員)應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會計師應持…
- 第7條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
- 第9條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時,對納入財務報表之組成個體之查核及擬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應依審計準則600號規定辦理…
- 第10條會計師採用管理階層聘僱或委任之專家、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500號、620號規定辦理,審慎評估專…
- 第11條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對受查者是否遵循法令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250號規定辦理。
- 第12條會計師規劃查核執行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240號、315號及330號規定辦理。受查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時,會計師應…
- 第13條會計師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應依審計準則260號規定辦理;對於設置有審計委員會者,須將與審計委員會溝通之時間、對象、內…
- 第14條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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