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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前任及後任會計師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辦理,後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不同意見,應將其主張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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