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受查者如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會計師得藉由瞭解及測試其電腦處理會計作業,以適度修改或調整前項各款應執行之查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