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
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315號、320號及450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500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