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第7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315號、320號及450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500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