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5條 法規: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需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需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應洽請調整或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