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36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3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三、破產。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