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34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34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