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結算機構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二、期貨交易之監視、結算、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之作業及風險控管。三、期貨結算、交割之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四、本期貨結算機構之內部稽核。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其從事前項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或兼任其他部門之職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業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