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或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五、受讓其他結算機構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