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結算機構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二、期貨交易之監視、結算、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之作業及風險控管。三、期貨結算、交割之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四、本期貨結算機構之內部稽核。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其從事前項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或兼任其他部門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