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期貨結算機構以提供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擔保期貨交易之履約為其業務。
- 第3條本規則所稱期貨結算機構之負責人,係指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
- 第4條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結算機構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二、期貨交易之監視、結算…
- 第5條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結算會員種類擬訂其資格條件,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前項會員種類與資…
- 第6條期貨結算機構開辦業務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一、結算會員名冊(含會員名稱、種類等)及其符合前條…
- 第7條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或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 第8條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停業、復業或歇業。二、與結算會員間關於結算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 第9條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一、期貨結算機構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
- 第10條期貨結算機構應建立稽核制度並設置獨立之稽核單位。
- 第11條期貨結算機構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發行無記名股票。二、與結算、交割業務無關之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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