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6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6條 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期貨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