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2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2條 期貨商非俟客戶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商於依客戶指示交付其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時,應以轉帳方式撥至前項客戶存款帳戶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