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6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26條 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一、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於本公司開戶者。二、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者。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