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 第二節 人員 第33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證券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