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證券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一、辦理第三條之業務。二、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第一項之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