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係接受證券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一、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二、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三、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四、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